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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29日,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函〔2014〕119號印發《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》。該《預案》分總則、組織指揮體系、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、應急響應、后期工作、應急保障、附則7部分,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,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《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》予以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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